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298號
聲 明 人 陳韻雱
陳鑲瀞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薈棱
法定代理人 陳證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陳韻雱、陳鑲瀞外,被繼承人張月秀所有孫子
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
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張順得、張夏去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張水成、張水進、張水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張月枝、張秀足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