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080號
聲 明 人 李玉梅
李玉秋
李玉竹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李廣男之文件(例
如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
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