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080號
PTDV,99,繼,1080,201012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080號
聲 明 人 李玉梅
      李玉秋
      李玉竹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李廣男之文件(例
  如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
  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