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台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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