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911號
PTDV,99,司票,911,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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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曾千真
相 對 人 王德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德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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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