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557號
PTDV,99,司促,17557,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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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
債 權 人 源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琴
債 務 人 林佛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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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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