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王思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思瑋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一三四號,並不得與本案之證人及承辦公務員之身體、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王思瑋在所內因病就醫,現需於國仁醫院 洗腎維持生命,現所內醫療資源不足,在被告出現病狀時, 未能提高警覺及時診斷,以致延誤病情,顯見被告非保外就 醫難以痊癒。另被告育有一年僅3 歲之稚子,因被告收押生 計中斷,希望能具保停外羈押讓被告返家就醫及照顧幼子等 語。
二、查本案被告王思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7月27日裁定入所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 禁止接見通信。今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經本院向屏東看守所函詢被告身體狀況,該所於 99年11月10日以屏所衛字第0990005493號回函以「被告於99 年8 月3 日至7 日因糖尿病、急性腎盂腎炎戒護至屏東基督 教醫院住院,出院後現仍每日早晚定期施打胰島素控制血糖 ,近期因心臟病有服用抗心律不整藥物」等語,並有屏東看 守所病歷表、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稽, 是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惟審 酌被告現時身體狀況,應有保外就醫停止羈押之必要,命聲 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134 號並不得與本 案之證人及承辦公務員之身體、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為。 又被告如違反前開本院所命應遵守之事項,得依同法第117 條之規定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