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聖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43號中華
民國99年8 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
年度偵字第6937、7137、7261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案號:99年度偵字第7740、7818、8571、9881號),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胡聖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聖華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從事與財產有關 之犯罪,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 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4 日 14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海豐里三山國王廟附近,將其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海豐郵局(以下簡稱海豐郵局)申辦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以 每15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出租予年籍、姓名 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該名男子取得上開存摺等物後,即與其 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㈠於99年6 月7 日(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誤為99年6 月8 日),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上,張貼佯要販售寵愛之名玻尿酸精華液、美白 精華液之不實訊息,以詐騙不特定人,適有呂冠樺見此訊息 ,誤信為真,即上網競標而於同月8 日得標,並依指示於同 月10日下午4 時47分許匯款901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㈡ 於99年6 月8 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99年6 月9 日)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佯要販售OCZ 美商飢餓鯊Vert ex系列30G SSD 固態硬碟之不實訊息,適有鄧棨中見此訊息 ,誤信為真,即上網競標而於同月9 日得標,並於同年6 月 10日8 時16分許,依指示匯款2,601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 ;㈢於99年6 月9 日,又以同一詐欺手法,在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上,張貼佯要販售BIODERMA牌高效潔膚液之不實訊息, 致顏明櫻誤信為真,即上網競標而於同日得標,並依指示於 同年6 月10日10時9 分許,匯款770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 ;㈣於99年6 月8 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佯要販 售KOSE黛珂瑩潤粹白集中精華液之不實訊息,適有許喬安見
此訊息,誤信為真,即上網競標而於同月9 日得標,旋於同 月10日凌晨1 時22分許,依指示匯款2,800 元至胡聖華上開 帳戶內;㈤於99年6 月1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 佯要販售倩碧保溼特惠組之不實訊息,適有梁心怡見此訊息 ,誤信為真,即上網競標而於同日得標,旋於同日13時36分 許,依指示匯款6,600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㈥於99年6 月7 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欲販售KOSE高絲雪肌 精化妝水360ML 之不實訊息,適蔡雨珂見該訊息,誤信為真 ,而參與競標,旋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10日13時33分許 ,以操作ATM 之方式,轉帳980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㈦ 於99年6 月7 日,在自稱為「車蘇妙姿」之網站上,張貼欲 販售創見JetRam DDR2 800 2G記憶體之不實訊息,適馮鈵棋 見該訊息,誤信為真而參與競標,旋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7 日13時22分及99年6 月9 日10時41分許,以操作網路AT M 之方式,各轉帳2,352 元及2,302 元(共計4,654 元)至 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㈧於99年6 月9 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上,張貼欲販賣PS3 太空戰士13及北斗無雙原版遊戲片之 不實訊息,適蘇銘翔見該訊息,誤信為真而參與競標,並旋 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9 日20時許,以操作ATM 之方式, 轉帳2,450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㈨於99年6 月8 日,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欲販賣資生堂莉薇特全效乳液EX 100ml 和同品牌乳霜之不實訊息,適呂秋霞見該訊息,誤信 為真而下標購買,復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8 日17時5 分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42號,以操作ATM 之方式,轉 帳1,863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㈩於99年6 月6 日,在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欲販賣倩碧保濕新一代水磁場保濕 特惠組之不實訊息,適劉淑姿見該訊息,誤信為真而下標購 買,復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10日14時45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312 巷1 號之江南郵局,以操作ATM 之方式,轉 帳1,580 元至胡聖華上開帳戶內。於99年6 月8 日,在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欲販賣遊戲王AH81金亮三幻魔卡片 之不實訊息,適劉伊容見該訊息,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復 依得標結果,於99年6 月5 日15時8 分許,在臺北市○○路 287 巷15號,以其男友黃俊杰所有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 00-0號帳戶,利用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帳1 萬元至上開胡聖 華之帳戶。嗣因呂冠樺、鄧棨中、顏明櫻、許喬安、梁心怡 、蔡雨珂、馮鈵棋、蘇銘翔、呂秋霞、劉淑姿、劉伊容等人 於匯款後,多日均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知受騙,經報警 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被告胡聖華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均已知其情,然未聲明異議,本院復斟酌各該證據並非非法 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證 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胡聖華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將其向海豐郵局申 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 ,以每15日3,000 元之代價,出租予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 年男子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該名男子向伊拿存摺等物時,是說要作為薪資轉帳等語 。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將其向海豐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以每15日3,00 0 元之代價,出租予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使用。而 該男子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事實欄所示之手法, 分別詐騙被害人呂冠樺、鄧棨中、顏明櫻、許喬安、梁心怡 、蔡雨珂、馮鉼棋、蘇銘翔、呂秋霞、劉淑姿、劉伊容等人 得逞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呂冠樺、 鄧棨中、顏明櫻、許喬安、梁心怡、蔡雨珂、馮鈵棋、蘇銘 翔、呂秋霞、劉淑姿、劉伊容等人於警詢證陳甚明;復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99年7 月1 日函所附之前揭帳 戶開戶資料、存簿交易明細影本、雅虎奇摩「蔡鎮雄」拍賣 雙分子玻尿酸保濕及全效亮白精華液網頁資料、被害人呂冠 樺之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鄧棨中之郵政交易明細 表、雅虎奇摩公文99年7 月21日回覆帳號uugttjt 網路拍賣 30GSSD固態硬碟資料、被害人顏明櫻安泰銀行網路ATM 交易 結果通知單、網路拍賣商品得標通知網頁資料、被害人梁心 怡郵政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轉帳明細、「蔡鎮雄」(bsyb syyr)Clinique倩碧保濕特惠組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雅
虎奇摩客服部99年6 月16日回覆梁心怡之網頁資料、雅虎奇 摩回覆「蔡鎮雄」帳戶資料、被害人許喬安跨行(永豐銀行 )轉帳交易明細、「蔡鎮雄」雅虎奇摩拍賣KOSE黛珂瑩潤粹 白集中精華25ml及許喬安得標、賣家評價等資料、海豐郵局 前揭帳戶99年6 月1 日至99年6 月20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華南銀行99年6 月10日跨行ATM 轉帳明細、「曹勝智」奇 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資生堂莉薇特麗全效乳液奇摩拍賣網 頁資料等件在卷足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被告雖執上揭情詞為辯,然該向被告租用存摺等物之不詳男 子,若欲以帳戶作為薪資轉帳,衡情其並無不能自行向金融 機構申辦,或借(租)用其親友之帳戶作為轉帳之可能,乃 其竟捨此便捷之方法,而大費周章地向陌生之被告租用帳戶 ,誠與常情不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應係事後圖卸之詞,殆 可認定。
㈢被告係民國69年11月出生之成年人,足認智識成熟;又近年 來,詐騙集團利用收購人頭帳戶、門號等手法,逃避檢警機 關追緝,業經政府廣為宣導,而為眾所週知之事,衡情智識 成熟之被告並無不知之理。乃被告仍以每15日3,000 元之代 價,將其前開郵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出租予年 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若謂其無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該 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 意,孰人能信。是以,本案事證堪認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 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 被告將其前開郵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進 而向被害人呂冠樺、鄧棨中、顏明櫻、許喬安、梁心怡、蔡 雨珂、馮鈵棋、蘇銘翔、呂秋霞、劉淑姿、劉伊容等人詐欺 財物,固如上述,惟被告單純提供存摺等物供人使用之行為 ,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述說明 ,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胡聖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 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基於1 幫助犯意,以1 行為交付1 金 融帳戶資料供犯罪集團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使被害人 呂冠樺、鄧棨中、顏明櫻、許喬安、梁心怡、蔡雨珂、馮鈵
棋、蘇銘翔、呂秋霞、劉淑姿、劉伊容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 匯入款項至其帳戶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就幫助犯而言 ,僅有1 次犯罪行為,故正犯雖觸犯數罪名,僅能就被告之 犯行論以想像競合。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部分,既均為被告同一犯罪行為,而僅所致生之被害 人有異,有如前述,自屬單純一罪,而為聲請簡易處刑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 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均為被告同一 犯罪行為,僅所致生之被害人有異,而屬單純一罪,有如前 述,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原判決未及審酌於 此,致未能併予審理,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之私利,即將前開存摺等物出售予 詐騙集團,幫助詐欺集團得以詐騙方式侵害人民財產,所為 不僅嚴重危害人民之財產安全,且致使人與人間之互信幾乎 蕩然無存,誠然惡劣;再其犯後一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復未主動、積極與被害人磋商民事和解事宜,且迄未賠償被 害人分毫,顯然犯後態度不佳;暨衡及本件被害人數及各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以 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