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黃坤煌
黃勝男
被 告 李天春
李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2,000 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60㎡ ×土地公告現值10,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