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林銘宓
原 告 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賢
原 告 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
原 告 東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原 告 林晉功即達晉工程
原 告 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被告林登騰、林訓平、魏文展
提起訴訟,茲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各別核定裁判費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1.原告林銘宓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1,625元,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2.原告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296,750元,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
3.原告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39,9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4.原告東進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
之金額為199,600元,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5.原告林晉功即達晉工程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
之金額為259,391元,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6.原告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114,702元,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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