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9號
ILDV,99,建,29,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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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曜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琦
被   告 陳渝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嗣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予本院。而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5萬4,34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萬7,23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 3萬6,734元,經本院於99年11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年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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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