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40號
ILDV,99,司養聲,40,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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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藍天榮
      楊微楨
      彭予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 者,不得收養為養子女;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1之規 定者,無效,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民法 1073 條之1第3款、第107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藍天榮(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微楨( 女,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夫妻願共同收養彭予岑(女、民國○○年○○月○○日生,身份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與被收養人之法定 代理人彭麗娟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藍天榮楊微楨收養彭 予岑為養女。收養人並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 人之能力,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 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體格檢查表、員工在職證明書及99 年薪工資表等件在卷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藍天榮之祖母陳梁意妹與被收養人生母彭麗娟 之母梁算妹為姐妹關係(陳梁意妹為姐,梁算妹為妹),亦 即收養人藍天榮為被收養人彭予岑之表哥,其2人屬旁系血 親6等親,此有彼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準此,收養人與被 收養人即有民法第1073條之1第3款所謂6親等內旁系血親之 輩份不相當者之情形,此觀諸前揭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 其收養應屬無效,徵諸首開同法第1079條第2項之規定,本 院自不得為認可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認可收養彭予岑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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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