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38號
ILDV,99,司養聲,38,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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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茂琳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陳茂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陳培根(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9年8月1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茂琳前經陳培根收養,嗣陳培 根於民國69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 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陳培根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三、上開事實,有舊式戶籍謄本、新式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可佐 ,並與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江阿美到庭證述情節相符 ,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而綜觀前揭證據資料,亦 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請求終止其 與陳培根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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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