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35號
ILDV,99,司養聲,35,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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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高清茂
非訟代理人 高文河
聲 請 人 高健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高清茂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收養高健凱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高清茂(男,民國27年9月 2日生),於民國99年11月9日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高健凱( 男,民國69年1月27日生)簽訂書面收養契約,約定由收養 人高清茂收養被收養人高健凱。收養人高清茂為被收養人高 健凱之伯父,因無子嗣,為求老有所養及親情滿足,爰請認 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暨收養同意書公證書正本、收 養調查表、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收養人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被收養人在職證明書及被收養人存摺影本等件在 卷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核收養人高清茂與被收養人高健凱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 係,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有上開證據在卷為 憑,並經收養人之代理人高文河、被收養人高健凱及被收養 人之生父高文河、生母高鄭麗華到庭陳述明確,是依調查結 果,本院認本件收養符合法定要件,爰予認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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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