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172號
ILDV,99,司促,8172,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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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志瑋
債 務 人 林世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3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約定以債權人銀行所發之信用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
  循環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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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