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債 權 人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蒼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前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六月二十五日、七月二日
、七月九日,標團承辦「中國大陸大黃河中原古都八日遊」
(鄭州、開封嵩山少林、華山、西安),共分別出團五梯次
,並於標團時支付債務人押標金壹拾萬元、履約保證金貳拾
萬元,有債務人之簽收收據為證;惟團體五梯次均已安全抵
達國門,債務人迄今尚未返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屢經催
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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