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878號
ILDV,99,司促,7878,201012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8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代 理 人 張錦華
債 務 人 游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在「宜蘭縣冬山鄉○○路93巷31號1樓」之用電,
  未依供電契約履行,欠繳98年12月、99年2月及3月份電費共
  計新臺幣伍仟陸佰元,經債權人一再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
  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