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8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代 理 人 張錦華
債 務 人 游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在「宜蘭縣冬山鄉○○路93巷31號1樓」之用電,
未依供電契約履行,欠繳98年12月、99年2月及3月份電費共
計新臺幣伍仟陸佰元,經債權人一再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
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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