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612號
ILDV,99,司促,7612,2010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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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債 權 人 洪錫煌
債 務 人 林耀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零
  貳拾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為興建房屋出售,向債權人購買鋼材,並開立支票2
  紙,共計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零貳拾元,並交開支票由
  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
  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
│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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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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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年11月30日     │645,765元       │99年11月30日     │IG0000000       │
├─┼───────────┼───────────┼───────────┼───────────┤
│02│99年11月30日     │610,255元       │99年11月30日     │I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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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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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