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702號
ILDM,99,聲,702,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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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秋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秋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謝秋水因竊盜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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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