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26號
SLDV,99,重訴,426,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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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被告出具復由原告簽認之訂購單第G 條之規 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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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