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告 盧榮來
盧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 告 盧水木
盧墻
陳盧信
盧潮錦
盧勝彥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再居
被 告 盧文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莛量即盧潮潾
被 告 盧子良
盧錫銘
盧麗珍
盧素卿
盧國昌
盧國維
盧怡廷
盧政毅
盧虎
盧約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盧榮來、盧榮吉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 萬560 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05 元,原告業已繳 納9 萬1,090 元,溢繳裁判費5 萬985 元,茲依職權退還溢 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公告現值 x 面積 x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 5,800x892x26/60 + 3,500x766x26/60 + 3,500x354x26/60= 2,241,893 + 1,161,767 + 536,900= 3,94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