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91號
SLDV,99,重訴,391,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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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告  盧榮來
      盧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   告  盧水木
      盧墻
      陳盧信
      盧潮錦
      盧勝彥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再居
被   告 盧文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莛量即盧潮潾
被   告 盧子良
      盧錫銘
      盧麗珍
      盧素卿
      盧國昌
      盧國維
      盧怡廷
      盧政毅
      盧虎
      盧約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盧榮來盧榮吉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 萬560 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05 元,原告業已繳 納9 萬1,090 元,溢繳裁判費5 萬985 元,茲依職權退還溢 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公告現值 x 面積 x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 5,800x892x26/60 + 3,500x766x26/60 + 3,500x354x26/60= 2,241,893 + 1,161,767 + 536,900= 3,94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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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