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72號
SLDV,99,訴,972,201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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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源鄉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龍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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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鄉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