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被上訴人於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39006 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99年9 月2 日陳報之
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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