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朝貴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貳仟零玖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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