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林睦幸 蔣秀鳳 鄭碧珠 林世敏 林方恆 蘇淑真 郭薰芳 劉千瑤 陳蘭蓀 蘇玉質 黃馨慧 張富美 方榮偉 李清標 林秀容 鄭謝秀英 陶林美珠 張徐鳳蘭 陳美珠 林嬪娥 陳彩鳳 李珍賢 李鳳嬌 蘇清水 黃馨儀 方敏慧 陳祿文 蕭家鳳 李佳玲 吳明書 張新鈺 許永凱 李相閃 李東壽 段錦華 陳麗玲 鄭鴻麟 陳劉惠美 黃秀美 張維鎮 林山賀 徐眉寧 杜淑媛 何正平 徐盈瑩 李孟珊 何恆然 鄭明哲 黃鄭碧雲 黃淑慧 徐俐廷 陳美珠 莊伯瑋 許麗娟 林正三 林吳玉女 陳月招 陳華珍 喬國強 郭王菊秀 黃建元 吳國惠 楊德旺 蕭家慶 卓夢鵲 謝思順 朱成源 吳葡香 高文逸 鄧迅之 徐欣伯 王美麗 沈麗姍 黃錦菊 俞弘晟 陳景星 張啟照 李麗娜 陳淑英 陳淑貞 陳雲卿 林謝登美 薛福康 萬貞妮 陳昭旻 林美雲 彭舒藍 蘇玉美 李淑琴 李泰雄 王紅玉 廖榕榕 黎傳增 姚伊美 翁佳驥 翁漢良 翁漢明 翁漢武 翁漢文 楊麗玉 闕淑霞 周鴻生 范活康 張秀蓮 梁寶貝 吳亦珍 李瑛 游春盛 蔡淑娟 賴美雯 李正谷 黃祝慧 徐慧民 林國彬 高陽弦 張寶風 袁玉蘭 林元靜 謝秀中 范森雄 王超凡 林旭翎 蔡闕美惠 鄭榮銘 何張秀英 林美女 劉嘉清 張范玉倩 張月珠 楊美華 林金滿 李文貴 王意風 周張美桂 李連發 蔡鳳美 郭月娥 陳瑾 黃嘉倫 胡高福仁 劉玉蘭 劉瑪莉 田沂生 戴上茹 利彭月燕 黃麗菲 李崇譽 蔡及銘 陳界聰 薛麗娜 高文祥 汪怡紅 王清文 潘淑蘭 李顯德 張建家 蔡格修 蕭應龍 王秋文 蔡麗月 周中原 鄭慶潭 吳超鳴 王姿云 周淑霞 林賜峯 許玉佩 黃秀鳳 龔炤彰 歐金裕 林妍汝 游惠美 潘淑芬 陳俊仁 陳玉琴 王湘琦 吳永盛 廖素蘭 許榮華 高飛鷂 李翊禎 郭祐廷 劉蓉香 周月秋 何銘聰 林誠 陳伯仲 魏信香 林崧應 張應錆 古美珍 李敬訓 高炳鏗 朱珍秋 蘇惠民 張瓊華 簡阿麗 賴文達 蘇勤 吳鳳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琛、江士湧、李寶蓮、蘇培興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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