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高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崇銘、高偉誠、高鳳蓮、陳碧賢間塗銷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壹仟陸佰叁拾伍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之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7,871 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723,764元。
㈠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6,662 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5,318 平方公尺
×1268/4800 ×1/2 (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4,679,516
元
㈡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6,700 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50平方公尺×12
68/4800 ×1/2 (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44,248元
㈢合計:4,679,516元+44,248元 =4,723,76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1,777,871 元+4,723,764
元=6,501,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