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85號
SLDV,99,補,1085,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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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蔡萬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淑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貳仟陸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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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