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陳慶進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淑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
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