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77號
SLDV,99,補,1077,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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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陳慶進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淑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
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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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