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57號
SLDV,99,補,1057,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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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林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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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