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56號
SLDV,99,補,1056,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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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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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