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