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偉、周世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
伍仟柒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
仟貳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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