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52號
SLDV,99,補,1052,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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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一Ο五二號
原   告 明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麗
  華即逢益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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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