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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42號
SLDV,99,補,1042,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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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白瑞珪
      白朝章
      白朝卿
      白天丁
      白哲憲
      白春來
      白進財
      白炎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龍陳財保陳連春陳總文、陳文賢、陳
秋平陳秋陽吳誼華、陳勻峰、陳沛涵陳弘岳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陸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狀上原告白朝章
  白朝卿白天丁白哲憲白春來白進財白炎草之簽名
  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公告現值x面積x原告應有部分
=3500x1100.09x(2/6+1/18+1/18+1/36+1/36+1/18+1/18+1/18
)+ 3500x477.37x (2/6+2/6)
=3,68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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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