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白瑞珪
白朝章
白朝卿
白天丁
白哲憲
白春來
白進財
白炎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龍、陳財保、陳連春、陳總文、陳文賢、陳
秋平、陳秋陽、吳誼華、陳勻峰、陳沛涵、陳弘岳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陸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狀上原告白朝章、
白朝卿、白天丁、白哲憲、白春來、白進財、白炎草之簽名
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公告現值x面積x原告應有部分
=3500x1100.09x(2/6+1/18+1/18+1/36+1/36+1/18+1/18+1/18
)+ 3500x477.37x (2/6+2/6)
=3,68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