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309號
SLDV,99,聲,1309,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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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許寶連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許柳美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許連枝
      闕國雄
      闕永福
      陳闕鶴子
      蘇闕粧
      闕翊鈁原名闕玉鳯.
      闕玉滿
      闕淑美
      闕秀月
      許顏玉汝
      許貴堂
      許貴煌
      許貴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湖調字第 141 號、98年度訴字第13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 按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面積依比例負擔,是應由聲請人負擔 1/3 ,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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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項 目│ 金 額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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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聲請人預納(98年度湖調字第141號) │
├───┼───┼────┼─────────────────┤
│第一審│複丈費│ 2,050元│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複丈費│12,800元│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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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25,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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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兩造分擔方式: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1/3 │
│ │ ,餘由相對人負擔。 │
│ │②計算式:25090×1/3=8363(元以下四捨五入) │
│ │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5,090元-8,363元=16,7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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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