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125號
SLDV,99,簡上,125,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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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淡水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旺志
訴訟代理人 黃定熙
訴訟代理人 林宗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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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