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92號
債 務 人 李良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良成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又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同條例第78條第1 項後段 亦有規定。
二、查債務人李良成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 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自98年12月16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99年10月13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清算 程序終止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暨送達回執在卷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經查 :
㈠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所示,債務人於91年5 月、6 月間 即已向債權人申請代償信用卡欠款,且自92年8 月起開始使 用預借現金,於92年8 月至95年2 月間每月均有預借現金或 通信貸款之借貸紀錄,每月總借貸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 8,000 元至20萬元不等,復於勁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安 生活百貨、超速度模型玩具店、觀天下有限電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康健人壽等非基本生活消費處所消費,且每月 均僅清償部分信用卡及預借現金債務,此有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陳 報狀暨所附債務人消費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至17、 19至33、36至70、78至80頁)。從而,足認債務人於91年5 、6 月間起即有支付困難之情事,而需仰賴金融機構代償繳 款,其本應量入為出、撙節開銷,以避免非必要支出。債務 人雖於聲請清算時稱其於89年間因糖尿病致住院洗腎治療, 而無法兼顧其為實際負責人之佳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烜
公司)業務,同時又遇公司之客戶外移而業績滑落,致入不 敷出,故以信用卡及預借現金支應等語,然查,債務人自89 年間即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並自92年6 月起領有重大 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 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在卷可憑(見消債清卷第10頁),則 債務人就醫時,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已無庸繳納,其醫 療支出顯未過鉅。至佳烜公司縱有營運不佳之情形,亦屬該 公司之財務問題,債務人以其個人名義申請預借現金及通信 貸款,而取得公司經營所需之資金,如予免責,無非係將公 司經營風險轉嫁由債權人負擔,此對債權人顯不公平。職是 ,債務人既知自身清償能力不足,仍持續使用信用卡及大量 預借現金,足認消費行為已超過日常生活所需,顯因浪費致 負擔過重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清算。
㈡又本院經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之意見,該等債權人均表示債 務人應不予免責,有該等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足 見債務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債務人復未提 出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故無從認定債務人已有首 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而得裁 定免責。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 所規定之情事,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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