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53號
SLDV,99,消債更,153,201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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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侯玉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侯玉娟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⒉陳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坪數、共同居住人數暨其姓名 ,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其上應載明租賃房屋之地址 及租賃期間)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承上,如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請陳明其不同之 原因,並陳明其戶籍地為何人所有,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⒋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許梧桐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⒌提出債務人之98年1月至99年12月薪資單。⒍陳明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明細及 各細項金額,並陳明其職業上有何必要性而須高額支出。⒎提出債務人之配偶許梧桐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 ○○段926-1 、2048、2049地號等3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
⒏陳明上開許梧桐所有土地目前使用、收益情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⒐提出許梧桐於99年10月至11月間因胃出血、肝炎、肝硬化及肺 炎住院治療,且因上開疾病影響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書。⒑陳明許梧桐是否因上開疾病之治療而請領勞保給付?如是,請 陳明各項給付之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⒒提出97、98年稅賦共1萬5,300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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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