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9年度,528號
SLDV,99,拍,528,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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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范姜誠
相 對 人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6 月16日,並以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50 萬元之抵押權為 擔保,經99年3 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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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