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9年度,483號
SLDV,99,拍,483,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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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 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 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翁育信於民國95年2 月27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 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 月27日起至125 年2 月26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3 月 6 日登記在案;第三人翁育信則於95年3 月15日將上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㈡嗣第三人翁育信向聲請人借 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上開借款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翁育 信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 份、 借據2 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 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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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