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91年度,11號
TNDM,91,聲再,11,200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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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判決 人 蔡文獻
右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交
訴字第九號),聲請再審(九十一年度聲再審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即九十一年度聲再審字第二號再審聲請書所載。二、經查,聲請人所稱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一審判決、聲明上訴狀、二審證人筆錄 、撤回上訴狀均影本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 本院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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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