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125號
SLDV,99,司促,10125,2010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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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忠政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
   ,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建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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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