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75號
SLDV,99,勞訴,75,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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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李櫻鑾
      陳王子守
      曾碧蓮
      邱駱美雲
      葉林月娥
      鄭秀月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汐止市○○街169巷27之1號7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貳萬零肆佰伍拾
肆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2,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萬
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附表:(單位新臺幣)
1. 542,340+322,604+360,756+312,328+325,607+292,235
=2,155,870
2.57,300+31,500+31,500+31,500+31,284+31,500 =214,584
3.合計:2,155,870 + 214,584 + 1,650,000=4,02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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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