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40號
SLDV,99,勞訴,40,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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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李幼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肆
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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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