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73號
SLDV,98,訴,1373,201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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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億雯
      林君郎
      黃德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皓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簽章,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於書 狀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117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 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上訴狀僅有黃 德昌個人之簽章,並無上訴人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皓 之簽章,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 萬1,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344 元。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6,344 元,並 補正上訴狀之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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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