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柯原州即柯原賀
代 理 人 曹馨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仕翰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柯原州即柯原賀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8 年11月27日下午5 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如 附件所示)中之本票有變價之必要,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黃仕翰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 85號13樓之5 〕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