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5號
債 務 人 連陳春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九十六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伍仟壹百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連陳春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 更字第12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 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民國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 號卷,下稱 聲請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第119 至120 頁)。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100 元,則總清償金額48萬9,000 元,清償成數為20.0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資 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憑(見聲請卷第22 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萬846 元,扣 除必要支出29萬9,472 元後,餘額為13萬1,374 元,低於上 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8萬9,6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任職台灣麥當勞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 公司(下稱麥當勞南京東分店)計時服務員乙職,時薪95元 ,平均每星期工作6 日,每日7 小時,每月薪資(含獎金) 收入約1 萬7,000 元等語,業據提出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98年1 月至99 年7 月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聲請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 第119 至120、123至125 頁),可知債務人95至98年度全年
所得分別為23萬3,629 元、23萬930 元、20萬4,614 元及17 萬4,576元,則其平均每月收入為1萬7,578元{計算式:(2 33,629+230,930+204,614+174,576)÷4÷12=17,578} 。 是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應堪採信。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見聲請卷第60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以內 政部公告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 萬4,614 元(含食衣 住行育樂醫療等消費支出)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支出1 萬2,478 元(含非消費支出之健保費560 元 ),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 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於93年間自 陳於89年間即已任職麥當勞南京東分店,年收入達32萬元, 相當平均每月薪資收入2 萬6,667 元,與目前收入顯有落差 ,難令人信服;債務人現齡61歲,可預期有退休金及老年給 付之收入;債務人每月所列之費用及支出均為籠統數字,無 單據佐證,無法判斷其合理性;債務人配偶之資力應有調查 之必要;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有無支出扶養費之事實等語。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 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 ,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又債務人縱於93年間每月薪資收入可達2 萬6,667 元,惟 當時債務人為全職人員,而其現齡61歲,僅為計時人員,薪 資難以比擬。是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1 萬7,578 元,業 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 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另債務人業於93年6 月間請 領勞保老年給付,此有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已領老年給付證明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8 頁)。至其將來之退休金,非債 務人目前確實可得之固定收入,且該退休制度目的係為確保 債務人退休生活能保有基本人性尊嚴之制度設計,是原則上 除債務人願意外不應納入更生方案。復有關債務人每月支出 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已於前述,在此範圍 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況非所有生活支出均有單據可提出 。另債務人配偶連鵬松(27年5 月出生),現齡72歲,目前
已退休,每月僅領有6,000 元之中低收入戶老人年金。雖據 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卷第121 頁)所示,名下尚有土 地暨田賦共計20筆,惟上開不動產均為分別共有狀態,其持 分大至18分之1 、小至2,079 分之4 ,難以處分,價值有限 。末債務人有2 名直系血親卑親屬,惟自陳該2 名子女皆未 給予債務人扶養費。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 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 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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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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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2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100 元。債權人分配│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44 萬186 元。 │ │
│4.清償總金額:48萬9,600 元。 │ │
│5.總清償比例: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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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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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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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3,263 │3.41% │174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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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166,010 │6.80% │347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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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52,676 │6.26% │3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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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37,204 │1.52% │78 │
│ │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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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88,245 │11.81% │602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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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69,508 │19.24% │981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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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7,979 │5.24% │268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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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33,190 │21.85% │1,114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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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8,587 │5.68% │290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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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443,524 │18.18% │927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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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440,186 │100%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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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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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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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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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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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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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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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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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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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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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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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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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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