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27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127,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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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
債 務 人 詹靜臻原名:詹峰.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詹靜臻(原名:詹峰麗)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 國98年9 月17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0 號裁定自98年9 月 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次 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松果品牌行銷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 資新臺幣(下同)2 萬8,175 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 ,有其99年10月薪資單暨薪資轉帳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204 至206 、247 至249 、251 頁)。再觀諸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84期清 償,第1 至83期每期清償1 萬2,360 元,第84期清償8,459 元,總清償金額為103 萬4,339 元,清償成數為100%,則債 務人每月實領薪資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尚餘1 萬5,815 元 (計算式:00000-00000=15815 )。而依債務人所陳,其目 前與未婚夫共同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且患有糖尿病、 憂鬱及子宮頸病灶而須定期回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計1 萬 5,814 元(含膳食、交通、電話、醫療、應分攤之房租、水 、電及瓦斯費),並有身心障礙手冊、98年9 月至99年10月 醫療費用收據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99年11月22日診 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97 頁及本院卷第252 至 267 頁),則參酌債務人之醫療需要及內政部所公布99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614 元等情(按此最低生 活費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 等項),上開必要支出情形應屬合理。況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之受償總額為103 萬4,339 元,已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5 萬 9,206 元,且其總清償比例為100%,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 足之保障。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 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84期(即7 年)清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 至8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2,360 元,第│
│ 84期清償8,459 元。各債權人之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
│ 欄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03萬4,339元。 │
│4.清償總金額:103萬4,339元。 │
│5.總清償比例:100﹪。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
│ 表所示債權總合。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 │ 每期受分配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 │ │ │第1 至83期│ 第84期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361元│ 1,402元│ 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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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111元│ 1,459元│ 1,014元│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364元│ 1,988元│ 1,360元│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61,452元│ 4,319元│ 2,975元│
│ │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90元│ 341元│ 187元│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7,265元│ 1,043元│ 696元│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1,296元│ 1,808元│ 1,232元│
├──┼──────────────┼──────┼─────┼────┤
│ │合 計 │ 1,034,339元│ 12,360元│ 8,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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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第1至83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第84期受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第1至83期受分配總金額。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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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要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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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果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