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7年度,5號
SLDV,97,重家訴,5,201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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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羅周嬌汝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周金城
兼上一被告 黃周月英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周金源
      葉武雄即被告周秀.
被   告 周永順
      周永明
      周永川
      周永輝
      周靜江
      周由紀
      高周玉葉
      周幸江
      賴泰誌即被告賴周.
      賴泰昌即被告賴周.
      賴泰龍即被告賴周.
      賴秀慧即被告賴周.
      賴秀雲即被告賴周.
被   告 周永聰
      周永文
      周秀貞
      周秀珠
      陳金雀
      周彥志
      周美珈
      周彥宏
兼上八被告 周永進
之訴訟代理

被   告 林家禾即被告林松.
      林張玉英即被告林.
      林德長即被告林松.
      林秋長即被告林松.
      林義榮即被告林松.
      林明珠即被告林松.
      林雪娥即被告林松.
上七被告之 林志飛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雪靜(即被告林松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林阿茶
上一被告之 藍湘娸
訴訟代理人 葉鴻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 號民事訴 訟(已改分為98年度重家訴第3 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裁定命在該 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第3 號民事全卷查核無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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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