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 告 羅周嬌汝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被 告 周金城兼上一被告 黃周月英訴訟代理人被 告 周金源 葉武雄即被告周秀.被 告 周永順 周永明 周永川 周永輝 周靜江 周由紀 高周玉葉 周幸江 賴泰誌即被告賴周. 賴泰昌即被告賴周. 賴泰龍即被告賴周. 賴秀慧即被告賴周. 賴秀雲即被告賴周.被 告 周永聰 周永文 周秀貞 周秀珠 陳金雀 周彥志 周美珈 周彥宏兼上八被告 周永進之訴訟代理人被 告 林家禾即被告林松. 林張玉英即被告林. 林德長即被告林松. 林秋長即被告林松. 林義榮即被告林松. 林明珠即被告林松. 林雪娥即被告林松.上七被告之 林志飛訴訟代理人被 告 林雪靜(即被告林松根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葉林阿茶上一被告之 藍湘娸訴訟代理人 葉鴻寬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 號民事訴 訟(已改分為98年度重家訴第3 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裁定命在該 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第3 號民事全卷查核無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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