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帝遠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凃成樞律師
馬中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帝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帝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99年7 月19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99年7 月19日予 以羈押;又經本院於99年10月8 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 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