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維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練維中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練維中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強盜等罪,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且再經訊問,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