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雲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
度聲沒字第196 號、98年度調偵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壹套(共叁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 第501 號被告王雲鳳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扣案之盜版DVD 光碟1 套(共3 片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 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三、經查:被告王雲鳳於民國98年4 月30日上網刊登販賣盜版光 碟訊息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之規定,以98年度調偵字第50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 版韓劇「綜合醫院」DVD 光碟片1 套3 片均係被告所有,供 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 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宗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